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2 年度豐小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建銘 

被      告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得收 
訴訟代理人  廖皇明 
            黃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月4日購買由被告代理銷售之農心辛拉麵,經登錄被告之官方活動網站「農心2019一起辛動GOGOGO!」,輸入發票號碼及個人資料參加抽獎活動(下稱系爭抽獎活動),於109年1月6日抽中「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之獎項,獲得「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兌換券」(下稱系爭兌換券),兌換內容為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套裝行程一份,旅遊用之出發日期為109年2月1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每週二、三。因COVID-19疫情爆發,飛機航班停飛,致無法兌換系爭兌換券,直至112年初班機陸續復飛,被告於112年2月20日透過電子郵件通知,逕自單方面片面調整、變更系爭兌換券之內容為「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折抵券(2023版)」(下稱系爭折抵券),兌換內容為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套裝行程折抵券【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0】一份,並於官方活動網頁將活動獎項由「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30名」變更為「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價值10,000元)共30名」,顯低於廣告之內容而減損被告對原告在契約成立時承諾之兌換旅遊事項。
 ㈡依被告官方活動網站所示之系爭抽獎活動注意事項所載,被告有對該活動之所有事宜做出最終解釋及裁決權,以及終止該活動之權利,顯未符合定型化契約應遵循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之原則。況系爭兌換券注意事項第1點已明訂不得兌換現金或等值商品,其後又擅自將系爭兌換券更改成等值折抵券之行為,益顯自相矛盾。為此,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履行承諾兌現「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兌換券」記載之全部內容。2.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
二、被告則以:
 ㈠依被告所舉辦之「農心2019一起辛動GOGOGO!」發票登錄抽獎活動即系爭抽獎活動之活動說明第7點及第9點,可知原告參加系爭抽獎活動時,即有同意系爭抽獎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內容如有未明確或未約定部分,被告有完全決定及解釋權。又依系爭抽獎活動兌獎說明第4點所載,原告中獎後應於系爭抽獎活動網頁之中獎名單頁面下載「領獎回函表」後填寫回函內容,而「領獎回函表」中「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即有記載獎項價值為NT$10,000元,是原告於下載「領獎回函表」之同時,亦可得知其獎項價值為1萬元。
 ㈡因COVID-19疫情爆發,飛機航班停飛而無法成行,此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自不應由被告負擔不能成行之賠償責任,被告亦有權因應疫情後之情事變更,以等值兌換券替代。又被告已將原告抽中之獎項即系爭折抵券派發予原告,原告應自行與旅行社辦理行程兌換事宜,被告實已履行系爭抽獎活動兌獎義務,且原告中獎獎項之價值本即為1萬元,原告之權益並無受損,是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於109年1月4日購買由被告代理銷售之農心辛拉麵,經登錄被告之官方活動網站參加系爭抽獎活動,於109年1月6日抽中「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之獎項,並獲得系爭兌換券,惟因COVID-19疫情爆發,飛機航班停飛,致無法兌換系爭兌換券,直至112年2月20日被告透過電子郵件通知,將系爭兌換券之內容改為系爭折抵券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抽獎活動網頁頁面、系爭兌換券、被告電子郵件內容、系爭折抵券(見本院卷第43至51、62頁)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抽中之「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為價值1萬元之行程:
 1.由系爭抽獎活動之網頁內容所示,該活動共提供3種獎項:「Go好騎:Gogoro 3 Plus 1台」3名、「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30名、「Go好吃:農心非油炸辛拉麵1箱」300名,而兌獎說明第4點亦載明:「中獎者請於活動頁下載『領獎回函表』填寫載明內容,於2020/1/13前(郵戳日為憑),以掛號寄至...進行中獎資格驗證...」等語,有系爭抽獎活動之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亦即,凡抽中前述3種獎項者,均應填載領獎回函表,並寄回被告指定之處所進行中獎資格驗證。
 2.再觀之領獎回函表之獎項內容欄位,即載明:「Go好騎:Gogoro 3 Plus 1台(獎項價值:NT$75,980元)」、「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獎項價值:NT$10,000元)」、「Go好吃:農心非油炸辛拉麵1箱(獎項價值:NT$1,500元)」等情,有領獎回函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至98頁)。是以,被告辯稱:原告抽中之「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之獎項價值為1萬元等語,即非無憑,應堪採信。
 3.準此,原告抽中之「Go好玩:濟州島自由行」為價值1萬元之行程,首堪認定。
  ㈢原告主張被告不得將系爭兌換券之內容變更為系爭折抵券,有無理由?
 1.觀之系爭兌換券上,即清楚記載:「恭喜您獲得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套裝行程一份,請持此兌換券至樂久旅行社辦理兌換手續」等語,而注意事項亦記載:「...4.此券須於出發前30日完成訂位及訂房手續。...6.預訂時請提供正確護照拼音、效期、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利訂位訂房!預訂後約需3個工作天等候回覆,若遇滿房,則改住同級飯店,若飯店價格落差太大,會告知需補房差,敬請注意。...9.此券承辦兌換旅行社指定為:樂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語,有系爭兌換券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0頁)。則由系爭兌換券之記載,可知被告僅提供價值1萬元之兌換券予中獎之原告,原告則應自行持系爭兌換券向指定之旅行社辦理兌換手續,並應於出發前30日自行完成訂位、訂房手續,且若所訂之飯店已滿房時,則須改訂其他同級之飯店,並補足差額,是以,原告無從持系爭兌換券逕行請求被告履行行程內容甚明。
 2.原告取得系爭兌換券後,因疫情爆發而國際航班均停飛,致使原告無法兌換系爭兌換券,此應屬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至112年初班機復飛後,被告即提供系爭折抵券予原告,而系爭折抵券之折抵金額亦為1萬元,有系爭折抵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9頁),縱使系爭折抵券所列載之行程內容,與系爭兌換券之兌換內容不盡相同,然被告均係提供價值1萬元之券證予原告,堪認被告已盡其契約義務,尚無從僅因系爭折抵券之行程內容與3年前之系爭兌換券所載之內容有所不同乙節,即認原告之權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不得將系爭兌換券之內容變更為系爭折抵券云云,並非可採。
 ㈣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承諾兌現系爭兌換券記載之全部內容,為無理由:
  如前所述,原告應持系爭兌換券或系爭折抵券,向指定之旅行社辦理行程兌換手續,而無從要求被告履行各該行程之內容。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權益受有何等損害。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承諾兌現系爭兌換券記載之全部內容,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請求:1.被告應履行承諾兌現「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兌換券」記載之全部內容;2.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