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簡字第483號
被 告 情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蔡文齊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情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