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莊又全
施竣凱律師
朱富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票面金額欄「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