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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2 年度豐簡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莊又全 


訴訟代理人  謝佳媗律師
被      告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源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施竣凱律師
            朱富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票面金額欄「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