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仲壓送工程行即詹福來
代 理 人 鍾易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11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一案,因證人蘇宥威於111年12月6日之證述,與筆錄
所載疑略有差異,
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
爰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