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2 年度豐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連帶債務分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錫聰、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朱君平間請求連帶債務分擔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記載更正後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巫錫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巫錫聰與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朱君平應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被告中一人向原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揆諸首揭說明,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1,727,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