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巫錫聰、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朱君平間請求連帶債務分擔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
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記載更正後
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巫錫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7,13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巫錫聰與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朱君平應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被告中一人向原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揆諸首揭說明,
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
是以,
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1,727,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