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蔡長恩即蔡長恩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