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補字第840號
原 告 伊麥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388號),
惟被告凱富精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