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豐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李玲珍、陳漢生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