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進盟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丁貴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
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向
相對人請求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屬因
侵權行為聲請調解。然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係於屏東縣,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
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可憑,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