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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