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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0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傅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83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81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