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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複  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謝昌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75元,及其中新臺幣47,323元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