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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吳佳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