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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蘇偉譽  
被      告  吳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781元,及其中新臺幣6,834元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