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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2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黃柏穎即黃進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6元,及其中新臺幣6,69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88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