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鏗翔
被 告 劉子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345;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期間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期間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