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周三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