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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蕭佳亨 
被      告  張欽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提起「民事撤回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