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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蕭佳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嗣因原告提起「民事撤回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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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