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3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光賓
黃聿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6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