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小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睿彬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56元(即本金36,215元,加計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5計算之利息25,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