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庭聿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