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517號
原      告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黃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