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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葉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776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002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⑵新臺幣1,251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⑶新臺幣86,523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