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小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燕
即 原 告 楊宗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38元(即本金90,0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