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小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一如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9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民事
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至被告之居留地址,
難認民事起訴狀繕本已合法送達予被告,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程序及重新送達民事起訴狀繕本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