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曉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22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