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70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冠傑
○○○○○○○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案號: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6號),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2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