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44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1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