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洪鏗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130元,及其中新臺幣自1萬593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