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7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宏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31元,及其中新臺幣36,901元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