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13樓及68號1、2樓、2樓之1、7 樓、9樓
林育輝
被 告 黎氏明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11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