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尚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櫻花市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
本件應由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麗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7日改選,新任法定代理人陳麗旬自同年7月1日起接任主任委員,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一件附卷
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
嗣原告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經本院送達其聲明承受訴訟狀予被告,被告並於同年10月28日收受,
惟被告仍未置理,茲裁定命被告新任主任委員陳麗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