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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9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江仲璵  
被      告  王釉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5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