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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小字第 9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徐任鋒 
被      告  吳建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