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雪琴
相 對 人 余佳治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265號),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乙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
委任狀為證;復查聲請人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