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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吳長青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游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850號確認租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38號判決可稽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