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