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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陸進益 



被      告  竑源汽車有限公司

            閎茂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竑源汽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茂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竑源汽車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3,被告閎茂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7。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竑源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竑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支票4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由被告閎茂有限公司(下稱閎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1紙,面額為650,000元,經原告屆期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竑源公司應給付原告3,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閎茂公司應給付原告650,000元,及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以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竑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共計3,100,000元,竑源公司法定代理人由林永欽之配偶唐 翠杏改回林永欽,及被告閎茂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1紙650,000元,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系爭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公司基本資料為證(本院卷頁23-35),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被告等自應就系爭附表所示之支票負發票人之支付票據金額責任,並得請求被告等給付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即113年1月10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竑源公司應給付310萬元,及被告閎茂公司應給付65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即113年1月10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1
竑源汽車有限公司
AM0000000
600,000元
112年8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2
竑源汽車有限公司
AM0000000
600,000元
112年9月1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3
竑源汽車有限公司
AM0000000
1,000,000元
112年9月29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4
竑源汽車有限公司
AK0000000
900,000元
112年10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5
閎茂有限公司
WA0000000
65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