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松庚
即 被 告 成偉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張陳月華
張漢忠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1,500元/平方公尺=25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應再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