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338號
即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63元(即本金85,708元,加計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5,655元及
違約金1,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