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338號
即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