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4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黃泳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泳進為被告,
惟黃泳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已
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而原告於113年5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在卷為憑;依
前揭規定,被告
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已無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
爰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