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53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莊獻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
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
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891,596元(本院頁37),本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
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