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振興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