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597號
原 告 王嘉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金海、劉麗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雖
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3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原告收受裁定後並未提出
抗告而確定,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故原告仍應先補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