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禎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5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減縮部分除外),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