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月環
洪展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庭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
70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張月環、洪展福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371,979元、334,434元,經合併計算後為706,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