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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原      告  許晉麒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5,840元,並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