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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9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商品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909號
原      告  高紫勳  
被      告  捷萌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商品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約定由原告以原告所有之型號ASUS ROG Phone 6D手機1支(下稱系爭舊手機),再補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後,向被告更換型號ASUS ROG Phone 6D ultimate新手機1支(下稱系爭新手機),並簽立單據乙份(下稱系爭單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曾濬賢拿出無手機盒之系爭新手機,原告以為原廠之舊機換新機本為如此,經原告當下查看系爭新手機外觀、容量後即付款予曾濬賢。被告交付予原告之系爭新手機於111年間即開通使用,顯全新手機,是被告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為此,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型號ASUS ROG Phone 6D ultimate之全新手機1支,如被告無法給付,則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舊手機及16,000元予原告。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ROG Phone 6D ultimate(價值35,000元)之全新手機1支。㈡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舊手機,並返還16,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5月20日至被告店內交換手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曾濬賢當下已明確告知原告,系爭新手機為交換機,非全新機,無手機盒裝而為裸機,因系爭新手機之外觀為全新,故曾濬賢於系爭單據上即註明新品,原告係於知情之情況下檢查手機後才付款16,000元,並完成舊機換新機之交易,是原告請求解除契約,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先位聲明部分:
 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任意否認或撤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並未依系爭單據上所載,交付型號ROG Phone 6D ultimate之全新手機1支,而係交付已開通使用過之手機,是被告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應依系爭單據給付型號ROG Phone 6D ultimate全新手機1支等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提出手機影片內容,勘驗內容為:影片一開始被告從櫃台桌子上拿出1支封泡包著,手機背面是上半部黑色,下半部銀灰色手機1支。影片時間22秒:被告向原告表示這個有保固,並且表示是半年。影片時間28到39秒:有向原告表示這不是全新機,這是交換機,並表示半年內如果有問題,摔壞的話,可以拿回來免費維修,並向原告表示這樣OK?原告表示可以。影片時間40秒:被告將上開手機,交付給原告檢查,原告反覆檢查上開手機,約25秒的時間後,被告向原告表示OK的話,就幫你包裝,並開始協助原告設定手機。影片2分5秒:被告拿出單據向原告表示這個半年內有保固,有問題就拿過來,可以嗎?原告表示可以。被告向原告表示你就不用擔心買了沒有保固。影片2分23秒:被告開始填寫單據,原告持續用手指滑動上開手機螢幕,試用上開手機。原告持續試用上開手機,直到影片11分25秒,影片11分30秒原告從口袋拿出現金一疊,被告同時將單據交給原告。被告表示保固以這張單據為準,要原告留著,並說你要保固的話,將這個單據送來,我就會幫你送,因為這樣我才知道你是什麼時候買的。影片11分46秒:原告將一疊鈔票交給被告,被告開始清點數額。影片最後原告拿著手機離開店面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兩造復對勘驗結果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足認原告知悉被告所提供更換之手機非全新機,而為交換機,並已確實檢查系爭新手機之狀態,是兩造就本件手機更換契約已就更換方式及特定種類標的物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依前開規定,兩造間之契約自有效成立,原告自應受兩造間手機更換契約之拘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單據給付型號ROG Phone 6D ultimate全新手機1支,自無理由。
 ㈡備位聲明部分: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固主張如被告無法給付型號ROG Phone 6D ultimate全新手機1支,則應返還系爭舊手機及16,000元予原告云云查,兩造間之手機更換契約已有效成立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並已依約給付系爭新手機予原告,難認被告就系爭手機更換契約有何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情事,依前開規定,自無構成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餘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舊手機及16,000元予原告,亦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ROG Phone 6D ultimate(價值35,000元)之全新手機1支;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系爭舊手機及16,0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