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盛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菁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96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5.02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4,800元/平方公尺=74,296元,另上訴人請求
被告給付占用
上開土地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